近日,执行二局利用短信确认的方式成功和解执结一起受托执行案件,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但由于当事人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在协议上签字,执行人员利用短信的方式让未到场的一方发信息确认和解,使当事人双方纠结了近十年的陈帐终于了结。
早在2004年,被执行人李某因经营需要与申请人匡某发生业务往来,共欠申请人货款1万余元,并于2007年出具欠条确认。后申请人催要无果后诉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。2008年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匡某欠款11800元,并于2008年4月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。
判决生效后,李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,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由于李某户籍地在舒城县法院辖区内,该案立案执行后被委托至我院执行。2008年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,于2009年10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2014年4月,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新的联系方式并申请恢复执行。执行人员立即传唤李某至法院。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法析理,李某同意部分给付。承办法官电话联系申请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,申请人也表示愿意放弃部分债权,但必须一次性给付。经调解,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。为使该案真正的案结事了,执行人员让申请人发送短信,确认和解协议的内容。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后,李某当即付清执行款项。远在异地的申请人也在一个星期后来院领取了该案执行款,至此,一起纠结了近十年的货款纠纷终于案结事了。舒城律师 |